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西区中汇鑫汽车配件商行与**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8336号
原告:中山市南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6B。
法定代表人:钟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璟珊,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美,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0J。
法定代表人:张良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志,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杰,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南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朗安防公司)诉被告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朗安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嘉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美,被告成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朗安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4342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48114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48114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48114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原告南朗安防公司与被告成域公司签订南朗镇视频门禁工程安装维护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出租屋智能门禁系统建设项目工程的安装和维护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款为644342元,工程款分五期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6年6月30日完工,2016年7月1日,经建设单位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验收,工程全部合格,但被告至今只支付第一期工程款100000元和第二期部分工程款50000元,余款49434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对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南朗安防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合同书;2.验收报告;3.发票。
被告成域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是合作关系,安装费15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付清,其余494342元是维护费及信息网络费。被告中标后,前面的维护费是由政府付款,后面的维护费是由原告与业主、物业安排的。维护费及信息网络费494342元是由房东业主自行承担,被告没有对原告欠款,是由原告代表被告负责向业主收取费用,但原告与业主方没有全部结清,只收取了130000元至140000元左右。494342元按合同是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但是原被告合作时有背靠背合作的内容,被告已将收款的权利委托给原告,由原告自行向房东、业主收取,但原告只收回130000多元,剩余的暂时没有收回来。
被告成域公司就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各个辖区门禁缴费情况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中山市成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山市南朗保安服务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在中山市南朗镇辖区范围内538幢出租屋安装538套广东省居住证视频门禁系统及进行调试、培训、验收、技术服务及质保期保障等全部相关服务;按总包合同中工程总造价人民币1900000元来计算,在甲方扣除相关项目费用后,乙方可收取工程款644342元,该工程款项包含乙方负责支付的设备安装费用、辅材采购费用、维护人员工资支出等相关费用;本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方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收取工程款人民币644342元,甲方可分五期付款给乙方,具体拨付方法为:第一期付款:为甲方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本工程的第一期进度款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给乙方款项的拨付任务,拨付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该笔款项已支付完毕;第二期付款:为甲方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本工程的第二期进度款后,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给乙方款项的拨付任务,拨付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第三期付款:第三期属于第一年维保周期,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给乙方的拨付任务,拨付金额为人民币148114元;第四期付款:第四期属于第二年维保周期,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给乙方的拨付任务,拨付金额为人民币148114元;第五期付款:第五期属于第三年维保周期,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给乙方的拨付任务,拨付金额为人民币148114元;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及中途退出,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对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上甲方处有中山市成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及李日志签字,乙方处有中山市南朗保安服务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此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494342元(包括第二期付款的50%即50000元、第二期付款148114元、第四期付款148114元、第五期付款148114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权利。本案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告交付了工程款494342元对应的发票7张。
又查,原告南朗安防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7日,2019年9月25日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由“中山市南朗保安服务公司”变更为“中山市南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成域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1日,2018年5月23日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由“中山市成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再查,2016年7月1日中山市成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出租屋智能门禁系统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号:ZZ21503716)中门禁系统工程完工交接签收单载明,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出租屋智能门禁系统建设项目完成情况:1.工程全部完工;2.工程质量良好;3.测试结果全部通过;4.工程完工,客户满意;5.完成设备维护人员维护设备的培训。该签收单有施工单位中山市成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建设单位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名,建设单位对工程交接意见为: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履行。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494342元未付,有原告提交的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为证,被告对该欠款金额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协议中关于“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及中途退出,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对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于2020年5月27日将开具好的494342元工程款相应发票交付给被告,被告庭审时亦承认收到了发包方支付的工程第二期进度款,以及第三、四、五期付款的维保周期已全部届满,即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从收到原告提供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应支付工程款。但截止至本案判决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被告应从2020年6月11日开始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6月11日之前的利息,因此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并不构成逾期付款,故该部分利息诉求本院予以驳回。关于被告提出“双方有背靠背的合作关系,第三、四、五期工程款由被告委托原告向业主收取费用”等抗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另被告提供了一份门禁各个辖区缴费情况表,该表为打印件,其上没有出具主体的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认为该表与本案没有关联,且双方庭审时明确该表所列费用不在本案中进行抵扣,故本案不作审查处理,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结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南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943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434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南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朗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0元,被告广东成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该部分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家新
高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