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1)鲁109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保证金等合计3003662元,执行费324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2.通过网络查询,本院查到本案首次执行时轮候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有223167.96元银行存款已变为首轮冻结,本院已依法扣划该款,其中3167.96元转缴执行费,余款22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3.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但因系轮候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零; 4.本案在首次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不动产及该公司名下车辆,因仍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税务部门等进行了调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除上述已扣划款项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及申请执行转破产审查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278366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