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1682号
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龙***2号楼网点二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71806070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冶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706449504N。
被申请人: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9750212XJ
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冶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