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008号
申请人: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龙***2号楼网点二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71806070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冶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3579769344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9750212X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中冶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58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冶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58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