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725号
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龙***2号楼网点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8060707A。
法定代表人:**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2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524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73元,保全费1331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104元,由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1773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