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1192号之一
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龙***2号楼网点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8060707A。
法定代表人:**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2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0330102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泽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2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