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9财保11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赣09财保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称,请求撤销本院做出的(2020)赣09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冻结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0×××67)。事实与理由:一、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担保物已经被多次被查封,明显存在瑕疵,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所需提供的担保要求。二、本院冻结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账户,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批复》的规定。三、因新冠××疫情,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生产已受到严重打击,现贷款账户又被冻结,对公司复工复产产生严重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明显瑕疵问题。在接到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后,本院即向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发《通知书》要求其对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土地的权利限制情况进行解释说明。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作了相应解释说明并提交了担保土地的权利限制情况。经查,涉案担保土地与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宜春国用(2012)第11010423号、宜春国用(2012)第11010430号、宜春国用(2012)第11010431号、宜春国用(2012)第11010432号)]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有五个产权证。该整块土地已被几个法院进行查封,涉及查封标的额为43074895.09元,但整块土地的面积为728亩,初步估算价值超过7000万元,故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担保土地尚有余值,足够覆盖此次1100万元的诉前保全标的额。为进一步补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标的,本院责令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该整块土地用作担保,并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赣09财保1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整块土地[产权证号分别为:宜春国用(2012)第11010429号、宜春国用(2012)第11010423号、宜春国用(2012)第11010430号、宜春国用(2012)第11010431号、宜春国用(2012)第11010432号)]进行了查封。
关于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账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因该问题系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该复议理由不予以审查。 综上,本院做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无不当,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刘 挺 审判员 胡劲松 审判员 邓育军
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