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530号 申请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三阳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24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4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通源环保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