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025号
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义丰街道办事处剑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苏净安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安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安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净安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