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泵业有限公司、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529号 申请人:无锡***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义丰街道办事处剑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泵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7万元,或者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55元,由申请人无锡***泵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