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初225号 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义***大道(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破产管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洪 晔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