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590号之一 原告: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镇银翔新城A06-1/0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315233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义***大道(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417942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