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都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767号 原告:上海新都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4层J13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义***大道(M)。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都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陆 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