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411号 申请人:***,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义***大道(M)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9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 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