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1230号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辉路60号第19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爱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裴建东,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 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