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5914号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辉路60号第19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泓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中环线北侧南外环路2163号(蚌埠市晟恒电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泓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法律适用明确,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娟娟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娟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安 冉
书 记 员 **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