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571号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中辉路60号第19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17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法。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