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28民初2671号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辉路60号第19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079337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北105国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8879212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大公司)与被告金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振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38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93380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标准从2021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5月7日签订了《济宁恒大御峰A1#、A10-13#楼用桥架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振大公司订购梯式桥架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生产、送货等全部合同义务。经双方决算,被告应支付振大公司93380元合同款。后振大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被告开具了933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货物验收,办完付款手续后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但现距结算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已逾一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双方已进行结算,原告也已经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完全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7日,**公司(买受人、甲方)与振大公司(出卖人、乙方)签订了《济宁恒大御峰A1#、A10-13#楼用桥架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事宜,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1、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货物品牌为由乙方负责配送的“上海振大”牌系列产品;具体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以本合同附件1所列为准;2、货物的质量、技术标准:(1)货物的质量满足双方合同的约定、国家或相关行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并具有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无强制性标准的,以样品或者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准,图纸及样品必须经双方签字认可并由甲方妥善封存。同时,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内控标准不一致时,以其中最高的标准为准。(2)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合格产品。第二条货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价方法1、货物的数量:实际需要的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由甲方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分批提供订货清单确定,订货清单须由甲方**方有效。乙方须按订货清单供货。2、供货区域: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产能并承诺在其产能内供货,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乙方的供货区域,供货区域暂定为济宁恒大御峰项目。3、计量单位:按本合同附件1的计量单位为准。4、计价方法:按验收合格的数量乘以相应货物结算单价据实结算……第四条货物的交货单位(或交货人)、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点1、货物的交货单位(或交货人):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2、交货方法:乙方送货。3、运输方式: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确保货物按期送达。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至订货清单上甲方指定的楼盘或仓库,收货以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为准,并由其出具收货单。第五条货物的到货时间1、甲方须在供货时间前25日提供订货清单,乙方按甲方下达的订货清单上指定的时间和供货数量、品种、规格供货。2、本合同的签署,并不代表甲方必须要在合同有效期内从乙方购买合同约定的产品,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货清单后,无论金额的大小,均须全面履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六条验收方法1、样品封存:/2、货物性能、质量的鉴定:货物的性能质量以交货地国家认可机构的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为准,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3、验收现场,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对货物的外观、数量进行验收,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外观质量达不到合同书和订货清单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4、甲方所接收的货物,在拆除包装后、使用前所发现的破损或损耗,甲、乙双方约定如下: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在使用前发现有破损现象后48小时内通知乙方进行确认,经确认后非乙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破损由甲方负责。属乙方产品质量或运输原因造成的破损或损失,由乙方在7天内无偿更换。5、甲方收货后,经检验货物性能、质量不合格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2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6、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并达到优良等级标准。7、验收时乙方须随货物提交的附件包括: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合格证书、保修书、安装说明书等;货物属进口的,还须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和报检合格的资料等。随货物提交的上述附件应为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与原件核对,否则,视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8、甲方对货物的验收、认可,不免除乙方对货物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责任。第七条风险转移1、甲乙双方验收确认货物并交付甲方时起,货物所有权转移至甲方。2、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甲乙双方验收确认货物并交付甲方前由乙方承担,验收确认货物并交付甲方后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货物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货物的价格:按本合同附件1所列单价结算;本合同暂定总价为:172280(大写:壹拾柒万贰仟贰佰捌拾元整)。2、货物的价格含货物出厂价、包装费、运输费、材料所需的各种检测费、运输损耗费、管理费、相关税费及利润、各类风险、增值税费等全部费用。3、货款的结算方式:按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结算。4、付款方式: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办理完付款手续后30个工作日付清全款。5、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前30天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付款期限顺延……第九条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乙方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甲方接受当批货物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甲方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以上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振大公司根据**公司的订货将案涉货物送至**公司指定地址,**公司工作人员在发货单中签名。之后,经原、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沟通,**公司工作人员将签名后的收货单、结算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振大公司工作人员,收货单和结算清单中的合计数额均为93380元。2021年6月4日,振大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价税合计为93380元、税率为0.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振大公司催要货款未果,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综合本案案情,应认定振大公司与**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公司在双方结算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振大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933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济宁恒大御峰A1#、A10-13#楼用桥架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4、付款方式: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办理完付款手续后30个工作日付清全款。5、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前30天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付款期限顺延……。第十三条约定:甲方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以上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振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6月4日向**公司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振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公司以93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33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33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由被告金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白淋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