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申洋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与南通申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台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与南通申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0804号
原告东台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三仓镇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兴年,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申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新建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俞一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申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3元,由原告东台市天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缪战春
审判员樊士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