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申洋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申洋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26民初1862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南通申洋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珠江路118号光华大厦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64516153J。
法定代理人:俞一震,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南通申洋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以被告***支付欠款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知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