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83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被告:南通申洋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118号光华大厦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64516153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
***诉南通申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