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2民初4091号
原告:***,女,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瑞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朝阳路155号118室(原建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中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城星路**号中天国开大夏**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平湖瑞兴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起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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