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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3608号之一
原告:***,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姝婧,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湖瑞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朝阳路155号118室西半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BAU1E8T。
法定代表人:干红军。
被告: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天钱塘银座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8203921L。
法定代表人:华学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湖瑞翔置业有限公司、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2元,减半收取3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金良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陈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