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一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鑫一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327执1340号
山东鑫一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孙崇翔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山东鑫一达项
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2021)鲁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4月
2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
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104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请备注:案号、被
执行人 姓名、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