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66号
原告远程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宇。
被告贵溪市耀辉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贵溪市耀辉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程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9元,由远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