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恒达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鑫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恒达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严庆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临川恒达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津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临川恒达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抚州临川恒达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抚州临川恒达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1834元,案件受理费406元,申请执行费2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爱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晓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