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恒达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抚州市恒达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3978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恒达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抚州临川恒达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津路**(供电局宿舍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83467960M。
法定代表人:李茶根。
被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460541609。
法定代表人:顾宁。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抚州市恒达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长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42元,由长峰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陈翰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