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10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严庆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临川恒达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津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2828号判决书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抚州临川恒达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工商、房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抚州临川恒达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款2224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抚州临川恒达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爱裕
审判员 李华兵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