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淑芹,女,汉族,1993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天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淄博天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古玩城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6739462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邢淑芹、淄博天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郭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