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天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441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淄博天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古玩城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淄博天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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