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葫芦峪(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银泰某某(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泰***(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平县桥东街19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栓来,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平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银泰***(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诉请第一项所涉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应否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一审未认定也未审理,遗漏诉讼请求。关于***诉请第二项经济损失系其荒山承包遭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该部分财产损失已在其与施工方(直接侵权行为人)调解时予以赔偿,其在本案件再向上诉人银泰***(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有何依据,是否违背损失填平原则,故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银泰***(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霍丽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齐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