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葫芦峪(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银泰某某(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24执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
被执行人银泰***(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阜平县桥东街19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306240774796110。
***与银泰***(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阜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冀062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
2、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阜平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阜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银泰***(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银泰***(阜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顾东光
审判员耿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