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8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115号23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JXYT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安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君山大道与富川路交汇处(汇金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5F5L7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珠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606890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庐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5GMLW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瀚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吉安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汇金公司)、***珠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裁定发回重审。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做出(2021)赣0821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瀚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汇金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瀚海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吉安汇金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诉为虚假诉讼,被上诉人明知案涉电力工程已经由有关部门按照竣工图验收合格并已经办理相关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电力工程质量问题,但被上诉人却利用供电部门的垄断地位做虚假陈述、损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了吉安县汇金商业城1-5#楼在2018年7月8日已验收合格,且该报告注明了工程各分部分包括了电力工程,这充分说明了案涉电力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不需要整改,更证明了上诉人已经将案涉电力工程的相关材料移交给了被上诉人。(2)2021年4月吉安县汇金商业城《吉安县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了市政工程评定为合格,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推定案涉电力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既不符合建设部1993年《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赣府厅发[2016]7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规定,又不符合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综合验收合格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事实。(3)2020年9月10日汇金公司对吉安县供电分公司2020年8月24日下达《吉安县汇金商业城一户一表工程整改通知单》的《复函》可以确认,汇金公司自认了案涉电力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不需要整改。(4)电力工程设计图根据汇金公司提供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建设规划设计图以及吉安县供电分公司下达的《供电方案答复单》设计而来,原电力工程设计图本身没有问题,但由于汇金公司更改图纸施工等原因,导致原电力工程设计图无法满足用电要求,亦不符合技术规范。为了满足实际建筑情况,上诉人按照汇金公司的要求与指令进行施工,实际未按电力工程设计图施工系由汇金公司决定,责任应由汇金公司承担。(5)吉安县汇金商业城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电力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多年无质量问题,且政府职能部门也认可验收合格。2、上诉人与汇金公司之间的决算书应予以撤销。汇金公司再在明知房屋超规划设计面积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上诉人对房屋面积、工程总金额等作出错误意思的认识并签署了决算书,汇金公司故意隐瞒行为构成欺诈。上诉人不具备测量房屋建筑面积的专业技能,且诉讼中才知道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由规划设计面积83186.5平方米变为实际面积95007.21平方米,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对被上诉人吉安汇金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上诉人汇金公司委托吉安市铭图测绘有限公司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也均确定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的建筑面积为95007.21平方米,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71884.3平方米,因此上诉人与汇金公司签署的决算书让上诉人承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按照《汇金商业城商业和住宅新建配电工程供用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的计算公式,案涉电力工程金额应为6175468.65元,但决算书上载明的工程金额为5229522元,损失远远超过945946.65元,巨额经济损失证明决算书系上诉人的错误意思表示。汇金公司与吉安县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了《汇金商业城户表安装及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这些合同内容不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汇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内,但汇金公司却强行让上诉人承担该部分工程款。决算书不具备合法性,根据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电表安装费、试验等费用不属于电力部门可以收取的费用,而被上诉人却违背国家规定与汇金公司签订《汇金商业城户表安装及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10KV东昌II线线路迁改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了电表安装费用435200元,实验等费用并转嫁到上诉人承担。
汇金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施工的案涉电力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法院判决其对案涉工程完成整改至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和验收合格后将案涉电力工程产权移交给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约定:4.3乙方(被答辩人)采用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式:8.1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甲方(答辩人)除给乙方工程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8.2乙方应具有“一户一表”供电工程的施工资质,乙方负责承包本工程的报建、设计、施工、验收、正式通电及向吉安县供电公司移交产权;9.1本工程由吉安县供电公司负责验收,如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甲方概不负责,9.3本合同有效期至工程竣工办理验收并接火通电及将本工程管理权移交给吉安县供电公司为止。在履行合同中,被答辩人未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施工,致使涉案电力工程经吉安县供电分公司验收不合格,被答辩人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仍不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对涉案电力工程整改至吉安县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并移交产权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2、被答辩人施工的1#-5#楼于2017年12月26日通电,工程通电是被答辩人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至于其如何与电力部门沟通操作做流程或者采用其它手段通电等,那是被答辩人的事。涉案工程是被答辩人擅自搭火接电,通电后经政府部门协调,由电力部门在确保安全用电情况下先行供电后验收,故答辩人使用不属擅自使用电力工程,更不能因此而免除被答辩人对涉案工程的整改义务。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擅自使用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的理由不成立。3、被答辩人上诉称本案本诉为虚假诉讼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4、案涉工程是由被答辩人组织报建、设计、施工,不存在答辩人更改图纸施工的事实,被答辩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力工程进行了图纸修改,故被答辩人称是答辩人更改图纸无事实依据。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最终决算书》(以下简称决算书)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系有效协议。被答辩人要求撤销该决算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正确。1、该决算书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双方认可的增减工程量进行结算的,结算的工程价款双方无异议,最终双方签字**予以确认。该决算书确认工程总价款5229522元,决算前支付工程款4098658元,还剩1130864元,本次也就是签决算书之日支付了100万元,还欠130864元。该决算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协议,被答辩人要求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该决算书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双方决算认可,不存在答辩人有欺诈行为。且被答辩人要求决算时,答辩人当时提出待建设主管部门测绘的实际建筑面积后决算(合同约定决算时以建设主管部门测绘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准),被答辩人不同意,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决算。现涉案工程房屋建筑面积已经吉安县房地产测绘队(该测绘队归口于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绘出来,测绘建筑面积为71884.3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83186.5平方少11302.2平方。因此不存在被答辩人有损失之说。3、被答辩人决算时已确认答辩人支付工程款5098658元(答辩人尚欠工程款130864元,该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其构成:(1)2017年12月29日吉安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汇金商业城新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安装计量工程款34000元,该合同电表安装是被答辩人施工工程范围内,本应由被答辩人自己完成,但被答辩人请吉安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来完成,所以由答辩人签合同,被答辩人安排在工地负责人周作新签字确认,该工程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结算时已作支付工程款结算。(2)2017年12月15日答辩人与吉安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汇金商业城户表安装及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户表安装等工程,工程款817000元,均在双方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被答辩人请吉安县新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来完成,所以由答辩人签合同,被答辩人安排在工地负责人周作新签字确认,该工程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结算时已作支付工程款结算。(3)2017年7月4日答辩人与江西鑫固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电气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答辩人购买电气设备,该合同也是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该公司签订的,答辩人支付工程款2874656元,该工程款同样从工程款中扣除,该合同虽然被答辩人没签字,但被答辩人结算时认可并已作支付工程款结算,诉讼中被答辩人也认可。(4)答辩人直接支付给被答辩人工程款13730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5098658元。三、双方对涉案工程已经决算,决算书上已经对工程总造价、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等进行了决算,不存在有任何争议。决算书中明确26万元各承担一半即13万元,这是双方协商结果。按规定该26万元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因为该线路架设在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其改造费用理应由其负责,而增加变压器是被答辩人设计时容量设计小,经使用发现容量不够而增加容量即500KVA变压器一台,该费用也是由被答辩人承担的,但决算时经协商答辩人让步,才各承担一半即13万元的结果。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辩称,瀚海公司诉请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涉案工程没有验收合格,通电行为是上诉人违规通电,并非是验收合格的供电行为。上诉人主张住房和城乡部门对吉安县汇金商业城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就是供电合格,但上诉人提供的住房和城乡部门的综合验收报告其中不包括供电工程验收,供电工程验收是供电部门负责。**公司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汇金商业城户表安装及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10KV东昌II线线路迁改工程施工合同》均是由上诉人工程负责人促成并签订的,合同书均有上诉人工程负责人的签字,是系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市场的收费标准,不存在高收费的情形。上诉人的高收费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两合同均是在该文件颁布之前签订并完工,该规定不适用于之前的收费标准,汇金公司与瀚海公司之间的供电工程纠纷与**公司无关。
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公司一致。
汇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瀚海公司按2020年8月24日吉安县供电分公司下达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一户一表工程整改通知单”内容将案涉电力工程整改至验收合格,并向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移交产权。
瀚海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撤销其与汇金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最终决算书》(以下简称决算书);2.判令汇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27812.65元及自2019年7月7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3日,汇金公司(甲方)与瀚海公司(乙方)经协商签订《汇金商业城商业和住宅新建配电工程供用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将吉安县汇金商业城商业和住宅小区一户一表配电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为吉安县城东昌路;乙方按照甲方的电气施工图及具有一户一表供电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经吉安县供电分公司批复的案涉小区一户一表电力施工图施工,范围为10KV供电线路、高压环网柜、变压器、高低压电缆和桥架、低压配电柜、表计等,即小区所有住宅、大小商铺(含超市)、酒店和公寓及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电表前所有电力设备与安装;工程费用按总建筑面积83186.5㎡×65元/㎡计价,为5407122元整(决算时以建设主管部门测绘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式(若高压接火点离本小区红线超过200米则超过部分按实际工程量另计);共分两期施工(第一期为1#-5#楼电力施工、建筑面积68063㎡、工程款4424134元,第二期为6#楼电力施工、建筑面积15122.9㎡、工程款982988.5元),结账时须提供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缴纳总工程款的10%即540000**约保证金,乙方购买的设备全部进场后甲方支付该期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款,乙方完成土建工程及设备材料进场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其支付该期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款及退还30%履约保证金,乙方完成小区设备安装及所有电表进场后3个工作日甲方向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进度款及退还10%履约保证金,乙方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吉安县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后通电及移交该公司管理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工程款的25%,另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息付清,履约保证金于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退还;工程竣工时间为小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天;乙方必须将本小区所有电表由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直接抄表到户,须采购合格的国标电气设备材料及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电力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甲方除支付乙方工程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如验收费、报建费、设计费、捐款、摊派等);乙方应具有“一户一表”供电的施工资质,乙方负责承包工程的报建、设计、施工、验收、正式通电及向吉安县供电公司移交产权;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前乙方应妥善做好本电力工程的维护工作;乙方若不按规定履行协议则须无条件赔偿一切损失;本工程由吉安县供电公司负责验收,如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甲方概不负责;合同有效期至工程竣工办理验收并接火通电及将本工程管理权移交给吉安县供电公司后为止。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瀚海公司即对案涉电力工程组织报建、设计、施工。2020年1月19日,汇金公司与瀚海公司对案涉电力工程进行了决算,并形成《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最终决算书》一份,载明:“吉安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1月19日决算完毕,合同工程总造价5407122元,电表安装增加11200元,工程核减安保电源购置电缆费58800元、增加变压器高压入地改造费13万元,总共核减188800元。最终决算工程总造价为5229522元。扣除前期支付4098658元,还剩1130864元。本次支付100万元,剩余130864元半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汇金公司已陆续***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098658元,**130864元至今未予支付。
另查明,2017年12月25日,瀚海公司在对案涉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利用吉安县供电分公司计划停电时机擅自将1#-5#楼电力工程搭电,后被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吉安县供电分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对瀚海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制止。次日,瀚海公司又联系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员工***(事发时被吉安市供电公司借用)违规私自复搭通电,***因该行为受到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处分。
因案涉电力工程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工艺不规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向吉安县委县政府进行了汇报。2017年12月29日,吉安县委常委***主持召开了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用电安全隐患整改协调会议,并形成《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用电安全隐患整改协调会议纪要》一份,会议纪要明确了瀚海公司私自搭电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要求吉安县供电分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方案抓紧对案涉电力工程进行验收,对查出的用电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到位,汇金公司及瀚海公司必须无条件配合验收,全力做好问题的整改,确保安全用电。
2017年至2020年间,吉安县供电分公司数次向汇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汇金公司将案涉电力工程按其要求整改至验收合格并移交产权。2020年8月26日,汇金公司依合同***公司转发了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的整改通知,要求瀚海公司在2020年9月20日前按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的要求进行整改,瀚海公司至今未予整改。案涉电力工程至今未通过吉安县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未向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移交产权。
再查明,一审法院2021年2月5日所收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汇金商业城项目违规超容处理和验收办证工作的处理意见》载明,经该局实测,吉安县汇金商业城与住宅小区面积为95007.21平方米(其中不计容面积21859.02平方米,计容面积73148.19平方米)。吉安县房地产测量队(该测量队原隶属于吉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因机构改革,现为吉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一个部门,而吉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现归口于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3月出具的七份《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载明,案涉吉安县汇金商业城与住宅小区实测面积为71884.3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汇金公司、瀚海公司签订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最终决算书》应否撤销;2、相关部门对案涉吉安县汇金商业城与住宅小区实测面积的不同测量结果是否能影响案涉电力工程决算书的效力,案涉电力工程总工程款是多少,汇金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是多少,欠付工程款是多少;3、案涉电力工程的实际使用时间是何时、是否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该电力工程的产权是否已移交吉安县供电分公司;4、瀚海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其对案涉电力工程是否应承担整改义务,其是否已将工程产权移交给吉安县供电分公司,汇金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5、汇金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瀚海公司反诉请求汇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和利息能否支持。
一、关于汇金公司与瀚海公司签订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最终决算书》应否撤销的问题。汇金公司与瀚海公司是在案涉电力工程已实际使用约两年后签订的该决算书,瀚海公司称汇金公司存在欺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瀚海公司作为专业电力施工企业承包案涉电力工程,若实际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面积相差悬殊,其在决算时不提出异议,与常理不符。决算书的最终签订,说明双方经过了充分协商并对各项费用都已厘清。由此,《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最终决算书》合法有效,对瀚海公司要求撤销该决算书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相关部门对案涉吉安县汇金商业城与住宅小区实测面积的不同测量结果是否能影响案涉电力工程决算书效力、案涉电力工程总工程款是多少、汇金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是多少、欠付工程款是多少的问题。汇金公司与瀚海公司对案涉电力工程签订的最终决算书上已经对总工程款、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等进行了确认,故总工程款、已支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应以决算书中确认的金额为准。决算书的签订同时表明,双方在决算过程中已对建筑面积进行了协商,一致同意按承包合同约定的83186.5㎡计算,相关部门对案涉吉安县汇金商业城与住宅小区实测面积的不同测量结果与本案无关联,不影响案涉电力工程决算书的效力。
三、关于案涉电力工程的实际使用时间是何时,是否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该电力工程的产权是否已移交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的问题。案涉1#-5#楼电力工程于2017年12月26日通电,之后6#楼电力工程也经政府统一协调通电使用,对此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应予以确认。吉安县供电分公司作为承包合同约定的案涉电力工程验收部门,其明确表示案涉电力工程未经其验收合格且未向其移交产权,其数次向汇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至今未整改。汇金公司也表示正是因为案涉电力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才致其起诉。瀚海公司称案涉电力工程系汇金公司擅自通电使用,应视为验收合及产权已同时移交吉安县供电分公司,该辩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案涉电力工程并非汇金公司擅自通电使用,而是瀚海公司擅自要求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的外借人员***违规私自通电。瀚海公司辩称***系职务行为,但其私自通电前一日已被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制止搭电,次日又要求***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形下私自复搭,系明知的故意违规行为,故对瀚海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瀚海公司根据吉安县供电分公司下达的整改通知单中所载“…我公司会再次进行验收,否则我公司将报请县委县政府及相关单位,汇金商业城电力设施由贵公司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及《低压供用电合同》欲证明案涉工程现实际由吉安县供电分公司运行维护管理,***公司对是否已将工程的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对此予以了否认。尽管鉴于众多商户和住户已入住汇金商业城多年,有关部门考虑到民生及社会稳定,允许案涉电力工程暂时通电使用,但不能据此认定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系依法按照“验收-通电-移交产权-管理”流程对案涉电力工程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案涉电力工程应认定为未验收合格也未向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移交产权,瀚海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代汇金公司向吉安县供电分公司按要求移交相关产权的合同义务。
四、关***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对案涉电力工程是否应承担整改及移交产权给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的义务、汇金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汇金公司(甲方)与瀚海公司(乙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电力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合同有效期至工程竣工办理验收并接火通电及将本工程管理权移交给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后为止。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瀚海公司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致使案涉电力工程几年来一直未能通过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的验收。瀚海公司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仍不进行整改,瀚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汇金公司要求瀚海公司承担整改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及履行向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移交案涉电力工程产权的合同义务,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汇金公司在瀚海公司向吉安县供电分公司提交验收合格报告及移交工程产权时须予以协助配合。
五、关于汇金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以及瀚海公司反诉要求汇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和利息能否支持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吉安县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后通电及移交该公司管理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工程款的25%,另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息付清,履约保证金于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退还。”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可见,汇金公司在案涉电力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已***公司超额支付了工程款,至今只欠130864元尾款未予支付。汇金公司在瀚海公司未履行整改义务时,有权拒绝支付少量欠付工程尾款。但是,在瀚海公司对案涉电力工程完成整改并移交产权后,汇金公司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公司支付该尾款。关***公司反诉请求汇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27812.65元及自2019年7月7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问题,如前所述,汇金公司在案涉电力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只欠瀚海公司130864元工程尾款未予支付。瀚海公司主张汇金公司拖欠工程款1927812.65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瀚海公司要求汇金公司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1927812.65元及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位于吉安县××路××小区一户一表配电工程完成整改至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二、***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义务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案涉电力工程产权移交给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三、驳回***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瀚海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供电方案答复单、汇金商业城各楼住宅及商铺清单。证明目的:电力工程设计图是根据建设单位吉安汇金实业有限公司汇金商业城建筑面积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供电方案答复单来设计的,面积是电力工程设计的重要因素、两者之间有决定性的关系,但由于汇金公司更改建设规划设计图,增加建筑面积导致原电力工程设计图不能满足现有建筑电力用电要求,因而指令瀚海公司根据建筑现场情况进行施工,改变图纸施工的责任及后果应由汇金公司承担。2、吉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汇金商业城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证明目的:吉安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机构改革后的颁发不动产产权证的主管单位,对吉安县汇金商业城建筑面积测量后确定为95007.21平方米,并为此行政处罚了吉安汇金实业有限公司,可见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的建筑面积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71884.3平方米。吉安汇金实业有限公司因改变建设规划设计图,导致原电力工程设计图不能满足现有建筑电力用电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印证了吉安汇金实业有限公司指令瀚海公司根据建筑现场情况不按图纸施工,改变图纸施工的责任及后果应由汇金公司承担。3、关于《吉安县汇金商业城一户一表工程整改通知单》的回复,证明目的:汇金公司认可瀚海公司施工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在整改情况,只是由电力部门进行维护管理。即便要整改也是由吉安县供电分公司承担,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是交由吉安县供电分公司检查后,无质量问题后才安装电表,吉安县汇金商业城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证据4、验收报告(含吉安县汇金商业城1-5#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吉安县汇金商业城6#楼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吉安县汇金商业城吉安县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备案表、竣工图)。证明目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1-5#楼工程(含电力工程)在2018年7月验收合格,吉安县汇金商业城6#楼工程(含电力工程、除消防工程外)在2019年1月8日验收合格,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机构改革的主管单位确定吉安县汇金商业城在2021年4月21日综合验收合格,属于市政工程的电力工程也验收合格。同时综合验收是根据电力工程竣工图验收,不存在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声称的未按电力设计图施工情形。证据5、图纸会审记录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气(设计)施工图。证明目的:电气施工图也是瀚海公司与汇金公司之间合同施工图,电气施工图与吉安县供电公司批复的电力施工图不完全一致,存在差异。这也就说明瀚海公司是按照这个电气施工图施工的,没有违约行为,瀚海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依据有两份图纸,合同第三条,电气施工图以及电力施工图,合同第七条工程安装与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实际要求施工,还要按照汇金公司的实际需要和要求,图纸也表明电气施工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变更,变更权在汇金公司,印证了汇金公司为了超面积施工要求并指令瀚海公司施工,超面积引发的责任在于汇金公司。
汇金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三性均有异议,该供电方案答复单和汇金商业城各楼住宅与商铺清单是复印件,***海公司提供相应原件予以核对,汇金商业城各楼住宅与商铺清单中的面积仅仅是供电方案答复单的参考值,不能证明案涉电力工程的施工面积是上诉人所称的数值。从答复单和清单根本不可能证明汇金公司改变了设计图纸,证据1是设计之前的过程,无法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汇金公司对电力工程是外行,不可能改变设计图纸,改变设计图纸应该通过设计单位和电力公司,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汇金公司改变图纸。对证据2三性均有异议,对于自然资源局测绘的面积和处罚在原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已经查明,本案的结算面积是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测绘的面积为依据,涉案工程完工后经吉安县房产局的测绘单位测绘,自然资源局的测绘与本案无关。瀚海公司以此为由证明汇金公司指令其不按图施工没有关联,汇金公司不存在要求瀚海公司不按图施工的事实。对测绘报告的三性均有异议,不管该测绘报告是否真实,均与汇金公司及瀚海公司约定的结算面积没有关联。证据3是复印件,合同明确电力工程由电力公司验收。汇金公司作为非专业公司,涉案工程经过电力公司多次验收无法合格的情况下,回复是否真实都不能证明涉案工程验收合格。证据4、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竣工验收不包括电力工程在内。本案因瀚海公司擅自搭电,经县政府协调先供电后验收,不管综合验收是否通过,电力工程未经电力公司验收合格,产权无法移交。对竣工图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来源不清楚,汇金公司与瀚海公司约定的报批、设计、验收等工作都是瀚海公司负责,其仅依据合同付款,不能达到瀚海公司的电力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目的。对图纸会审记录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气(设计)施工图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个图纸是土建立项报建的图纸,实际以电力公司**图审的图纸为准。施工图纸我们一审就提交了。这个图纸跟我们本案施工图纸没有关联。
**公司、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需要核实,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供电是需要批准的,供电部门验收的依据是供电之前批准的图纸。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要证明汇金公司指定瀚海公司改变施工内容,没有通过验收的责任在汇金公司。对证据2的面积情况不清楚。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清楚,且与本案无关,回复但仅是汇金公司的单方理解,电力验收需要以电力验收通过为依据。证据4不能证实电力工程通过了验收。对图纸会审记录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气(设计)施工图的真实性无异议,电力公司不清楚汇金公司图纸会审情况,电力公司是根据审批批准的电力设计图进行验收,并不是依据汇金公司单方面委托的图纸进行验收。
对瀚海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系复印件,且没有提供原件予以核实,本院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供电方案答复单仅能证明确定电力工程设计图的过程,汇金商业城各楼住宅及商铺清单仅能证明住宅和商铺情况,无法证明擅自更改电力工程设计内容,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2一审法院再审理过程中确认收到一审法院2021年2月5日所收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汇金商业城项目违规超容处理和验收办证工作的处理意见》,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对于吉安县汇金商业城建筑面积的确定与本案处理是否有关联,将另行认定。证据3系复印件,且没有提供原件予以核实,本院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瀚海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瀚海公司负责工程验收通电并向吉安县供电公司移交产权电力工程,但涉案工程经过电力公司多次验收无法合格,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4经本院核实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但该与本案处理是否有关联,将另行认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是否验收合格,瀚海公司应否承担继续整改的责任;2、汇金公司与瀚海公司签订的《吉安县汇金商业城电力工程最终决算书》是否应予以撤销。
关于争议焦点一,瀚海公司主***县汇金商业城1-5#楼在2018年7月8日就已验收合格,其中作为该工程的电力工程亦不存在质量问题,其不应当承担整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对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工程验收进行。吉安县汇金商业城主体工程验收并不能证明电力工程亦竣工验收合格。瀚海公司另主张2021年4月吉安县汇商业城《吉安县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记载了市政工程评定为合格,因此本案电力工程亦竣工验收合格。国家能源局《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六条规定: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作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验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省电力公司依法依规参与配套供电设施施工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验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部门。电力公司作为规定的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案电力工程的验收。同时汇金公司与瀚海公司亦在供用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验收合格后向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移交产权,但本案一审审理和二审审理过程中,吉安县供电分公司均明确表示案涉电力工程未经其验收合格且未向其移交产权,其多次向建设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但至今未进行整改。因此,瀚海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对于汇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整改责任。汇金公司与瀚海公司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瀚海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电力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致使案涉电力工程一直未能通过吉安县供电分公司的验收。汇金公司诉请瀚海公司承担整改责任理应得到支持。至于汇金公司与瀚海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双方各执己见,在本案中不予评说,可另案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瀚海公司主张其与汇金公司的决算书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汇金公司***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工程费用按总建筑面积83186.5㎡×65元/㎡计价,为5407122元整。但双方同时约定,决算时以建设主管部门测绘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对于工程费用结算,虽然合同书约定了固定价款,但同时约定决算时以建设主管部门测绘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经审理查明,吉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现归口于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的吉安县房地产测量队曾于2021年3月出具的七份《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该报告确认,案涉吉安县汇金商业城与住宅小区实测面积为71884.3平方米。但是双方在2020年1月19日进行结算时,建设主管部门并未对汇金商业城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测绘,房屋实测面积尚未经确定。因此双方进行结算时,汇金公司并没有刻意隐瞒汇金商业城的实际建筑面积的情况,亦不存在瀚海公司对建筑面积产生误解从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瀚海公司同意按照案涉电力工程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工程价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应予以撤销。汇金商业城虽然存在房屋建筑面积超容的情况,但该面积并非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算依据,瀚海公司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瀚海公司还主***县供电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部分合同不属于双方签订工程范围,电表安装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涉案合同工程范围,但是双方在签订决算书时已经对以上费用进行了处理,瀚海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且在协议签订后,汇金公司仍依照决算书***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瀚海公司的主张在决算书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综上,瀚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在处理上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2元,由上诉人***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