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海纳川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海纳川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0061号
 
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程油子乡程油子村西200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2566907030XQ。
法定代表人:石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曹,男,公司销售,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新盈东街兴国巷566号。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红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113033116P。
法定代表人:董化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娜
 
 
 
二0二0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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