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海纳川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21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1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3.00元。
本院认为,(2014)永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74923.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74923.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