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石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闻明,男,汉族,1981年4月6日生,农民,住双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明鑫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武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