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二初字第323号
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住址:安平县鹤煌西道289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曹,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民政。
被告:***。
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民政欠原告货款7.3万元。于2015年4月8日给付原告3万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剩余货款4.3万元。
二、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原告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