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海纳川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安执字第17号
申请人安平县海纳川丝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之妻王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之妻王争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