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04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北门。
被执行人:青岛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年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齐庆,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琳,女,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诚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年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江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黄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