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6执复54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株洲联诚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岳阳金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岳阳县生态工业园16号。
复议申请人株洲联诚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公司)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县法院)(2018)湘06***执异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9月27日,联诚公司以与**签署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在岳阳县法院的执行异议和本院的执行复议,**对联诚公司撤回执行异议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联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岳阳县法院的执行异议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6***执异9号异议裁定;
二、准许株洲联诚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