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5186号
原告:上海金函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西屋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廖刚。
原告上海金函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屋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函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金函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函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