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6835号
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慧,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屋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廖刚。
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西屋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财产保全费1,402元,合计3,315元,由原告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