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15527号
原告:上海罡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屋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XXX号第一幢A区、第二幢A区。
法定代表人:廖刚,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罡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屋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上海罡瑞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罡瑞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书 记 员
王慧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