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榕槐林业有限公司

耿某某、攀枝花榕槐林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6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某某,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榕槐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草场乡晃桥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耿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榕槐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4民终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某某申请再审称,1.2017年12月10日耿某某到榕槐公司中标工地做工是受另一工人***的邀约,而***系受***委托。榕槐公司与***订立《米易县林业局国有林森林抚育项目劳务外包合同》(以下简称外包合同)是2017年12月18日,故耿某某与***形成劳务关系是该日,原判认定2017年12月10日为该关系形成之日缺乏证据证明。2.耿某某做工是在外包合同之前,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代为榕槐公司招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2.改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用由榕槐公司负担。 榕槐公司提交意见称,1.***不是榕槐公司员工,***得知榕槐公司有此项目后,私自叫人对该劳务项目的施工难度、工作效率、劳务报价进行摸底。耿某某陈述受伤是2017年12月10日,而此时榕槐公司尚未与***达成协议,***招聘人员与其无关。2017年12月18日,榕槐公司才决定将劳务部分分包给***。2.耿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7时到作业区工作,是受***及其委托的***安排和管理,报酬也由***按双方约定发放。榕槐公司与耿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耿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证据看,榕槐公司与耿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2017年12月10日的入院记录记载,患者(耿某某)自诉砍柴时不慎摔伤,2017年12月30日的出院记录、出院证书也对其自诉砍柴时不慎摔伤进行了表述。2017年12月10、14、17日米易县人民医院预收住院医疗费收据载明的交款人为***,患者为耿某某。综上,耿某某受伤为2017年12月10日,***与榕槐公司签订外包协议是2017年12月18日,从以上证据和事实看,榕槐公司未向耿某某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与耿某某建立直接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不是榕槐公司。 综上所述,耿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耿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