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财保73号
申请人: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工业园区中心店机电产业园(华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35772909F。
法定代表人:魏成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马道头乡铺龙湾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4165046R,注册号:140000115904701。
法定代表人:王奋文,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水磨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