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与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晋1181民初1982号
原告: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工业园区中心店机电产业园(华润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35772909F
法定代表人: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柱濮镇上柱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0857150Y。
法定代表人: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原告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92681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268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出售给被告无极绳连续牵引车三套,单价为69.227万元/套、总合同款为207.6810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安装调试,后又将发票开具给被告,但被告仅支付了15万元,剩余货款均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26810元,双方无争议。
二、被告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下列期限及数额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200000元,剩余1626810元被告从2021年1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135567.5元。
三、如被告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及各期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141元,减半收取11070.5元由被告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裴治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