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恢4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山东金科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兖
煤凯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
的(2018)鲁0883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97272.0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