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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163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被告***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民族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程贵,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