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163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被告***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民族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程贵,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