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与秦皇岛市异度空间网吧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03执异51号
异议人: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异度空间网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酉佳盈宾馆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秦皇岛市异度空间网吧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酉佳盈宾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对本院(2018)冀0303执260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称,因原申请执行人未能给付申请人判决书中认定的物品,请求停止执行。事实与理由:原申请执行人并未依照(2018)冀03民终149号判决给付申请人和酉佳盈宾馆八台电脑主机、八套键盘鼠标、八个耳麦及一台交换机,因此申请人不能给付赔偿款。另外,判决书中法院未查明电脑主机等物品水淋后是否损坏,事实是电脑桌面上的显示器、鼠标、键盘、耳麦被水淋后,显示器并未损坏,电脑桌下箱体里的主机并未遭受水淋。因此不能认为法院判决给付申请人和酉佳盈宾馆的电脑等物品是损坏的,鉴定报告只是对电脑主机等物品现有价值的评估价格鉴证,并没有损坏评估,东西没有损坏法院为什么支持,原申请人应依据判决书给付申请人和酉佳盈宾馆完好的能够使用的评估时现有价值的八台电脑主机等原物品。我公司为国有企业,资产的损益由审计、监察部门监管备查,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附带判决评估配置清单及购买时相应的配置票据,以备进行鉴定和现价评估。
秦皇岛市异度空间网吧有限公司称,我方并非未依照(2018)冀03民终149号判决给付被答辩人和酉佳盈宾馆八台电脑主机、八套键盘鼠标、八个耳麦及一台交换机。以上物品一直在被答辩人处存放,被答辩人和酉佳盈宾馆可以自行去取,我方没有不履行判决的义务,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秦皇岛市酉佳盈宾馆有限公司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2018)冀0303执260号执行通知书指向的义务人为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下属分公司并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另该分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是认为执行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书存在错误,该主张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