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3民初2028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女婿),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被告: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区环月街19号。
负责人:**,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位,副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